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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公款买房”也需要“规定”?

2012-11-26 16:22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12项禁令。包括不得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购置装修住宅等(11月22日《新京报》)。

  每次看到这类禁令,都有莫名的疑惑。不得公款买房,这还用禁止吗?用公款买房,那是职务犯罪,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就算不出台这样的禁令,他们也必须不得用公款买房。这是一条无法商议的规定。可如此一禁止,从一个严肃的法律过渡到另一个貌似严厉的禁令上,看起来像是重申了,但实际上,却不免让人怀疑,他们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存在不足。

  而且,还有另一个问题让人忧虑,这次的暂行办法都是禁令,禁止如何如何,却没有规定,一旦有人还顶风作案,该怎么处理呢?只有规定,没有对应的责权利,这会让禁令本身的效力大打折扣,变成一个没有牙的老虎。

  能想到用禁令来规范金融央企负责人,说明发现了问题。那么就应该思考是什么问题造成了这些管理困惑,这种思考不但是解决规范金融央企负责人的管理问题,还是对自身监管职责等的一种自查。只有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才会让对于这类人群的管理不至于落入靠禁令来维系权威的地步。(辽宁 傅万夫)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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