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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三年未签订购房合同 开发商被判退还诚意金

2012-12-08 13:46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本报讯 30岁的韩先生没有想到,自己在海口一小区预购的商品房因价格上浮,开发商竟迟迟不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韩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房诚意金50万元,并承担损失20万元。日前,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判令开发商限期退还韩先生购房诚意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09年11月26日,韩先生为购买海南国×科技公司开发的海口市金贸区“美源·海口湾II区八里银海”的一套住房,支付了50万元诚意金。并于当日签订了房号预留申请书及VIP钻石卡申请书,约定韩先生向开发商支付总额50万元的诚意金,由开发商预留小区首批推售单位的3号楼一套住房供韩先生认购,同时享受相关的优惠权益。

  该小区于2009年11月30日核发了房产预售许可证,2010年上半年房产预售许可证又被收回,至今没再办理,该项目房屋无法开盘销售,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韩先生认为,开发商当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完全可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随着房价节节攀升,开发商拒不将项目开盘,最终无法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无法取得预购的房产所有权。韩先生称,因开发商的故意违约,捂盘不售,造成韩先生逾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开发商辩称,在韩先生抽到房号后,才与其签订钻石卡申请书及预留申请书,韩先生也交纳了诚意金,但双方没对房屋的价格及购房款支付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不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不属于合同,故不应要求开发商支付预期损失。

  法院认为,韩先生享有对涉案小区首批推售单位的房产优先选房权及约定的相关优惠权利。但项目直至庭审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无法销售,韩先生亦无法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责任在开发商。

  日前,龙华区法院一审宣判,判令开发商限期退还韩先生购房诚意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王忠新 见习记者 刘凡静 通讯员 白文英 黄燕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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