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粗心大意毁了旅程
文/杨海悦
近日,去年的一起因火车票丢失,而状告铁路部门的案件再次引起大家广泛关注。此案一审判决何某要求返还所补票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但何某未尽旅客保管车票义务,其要求赔偿损失1元和退还2元补票手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后,被告方不服,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要求何先生补票符合法定程序。
2014年6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火车票遗失后,旅客是否要重新购票展开了激烈争辩。
在庭审现场,何奎展示了12306发送的短信:“这条短信可以证明我确实购买过当次的高铁车票。”何奎表示,前往武汉高铁站乘车时,他先在电子取票机上刷身份证取了票,进入候车室时也有工作人员检票,核对了人、身份证和票是属于同一个人,入闸时又经过了电子检票程序。同时,何奎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取他检票进站的电子记录和视频录音。看似证据齐全,但是证据之一“短信”内容却遭到了广铁集团代理人的强烈反对,为什么短信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呢?
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世界,越是高科技,就越是能作假,发送人想改成谁就可以改成谁,车票的时间和车次也能随意变更,此外,即便何某购买了车票,这条短信也不能排除他在列车开动前20分钟退了票的可能,因此这条短信无法证明其购票事实。
那想必就有人会问了,人有失手,我这一辈子不知道要坐多少次火车,买多少张火车票,如果有一天我也丢了票,还是一张价格不菲的票,我也只能认了,再买一张么?
其实不然,铁路部门对于丢失车票早有明文规定:如果旅客购买实名制票后丢失车票时,可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办理时,须提供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车站名称等,经车站确认无误后,须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
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将开具客运记录交给旅客。旅客应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但是也要注意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的、原车票已经退票的或者已经挂失补办的,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办理时,原车票已经改签的按改签后的车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别让粗心大意毁了旅程,也请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责任编辑:毛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