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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盖“离职章”先交4万元太霸道

2015-08-30 07:59  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文/郭喜林
 
  教师离职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完全属于正常的人才流动。但是,洛阳偃师市高级中学校领导财迷心窍,非要让离职教师先向校方缴纳4万元的违约金。然而,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校方索要的4万元违约金是没有任何依据和约束力的。如果校方强制索取离职教师4万元,离职教师应当依法维权,将校方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否则,校方索取的4万元违约金,就会使校方目无国法,巧取豪夺。
  据大河报8月29日报道,2014年,洛阳的陈女士参加偃师市招教考试,顺利进入偃师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偃师高中”)当了一名教师。今年7月,她向学校提出辞职。学校却称,她只有交纳4万元,才给其盖章办手续。昨天,陈女士觉得太冤,拨打大河报记者电话求助。
 
  说来也是,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而且是为人师表和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地方。然而,眼下的偃师市高级中学却变成了“讹人”和蛮不讲理的地方。对于偃师市高级中学的乱收费行为,败坏了偃师市教书育人的形象。对于这样的乱收费行为,无论是偃师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偃师市纪检委,都应当本着对教师负责的精神,对偃师市高级中学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而且,应当通过群众路线和中央八项规定,同时对该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考核。
 
  《吕氏春秋·孟夏纪·劝学》中曰:“师必胜理、行义,然后尊。”意思是,教师为人师表,必须要有渊博的知识和高尚的德行,才能得到别人由衷的尊敬。作为学校领导,更应该为全体师生做出为人师表的榜样,更应该严于律己,把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纯洁的灵魂展示给全体师生,更应当用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照检查自己是不是问心无愧?
 
  如果学校领导,对其他老师是马列主义,对自己是自由主义和享乐主义,那就是不称职的表现;如果从师生那里乱收费收来的钱在收支中管理不善,存在着挥霍浪费的现象,就应当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进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养奸。
 
  从教师“离职盖章”的情况来看,偃师市高级中学的乱收费现象是比较严重和突出的。同时,也说明招聘教师中规定的违约金应当教职工民主讨论决定适当的数额,决不能任由学校领导自己说了算。而且,违约金绝不应该超过教师的工资水平。一旦超过工资水平,就是不公平的,就是坑害教师个人利益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
 
  如果招聘教师入职以后,校方应当主动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与义务。而且,招聘教师是否需要建立违约金制度,应当由学校全体教师民主表决决定,不能让校长一个人拍脑袋决定。
 
  然而,从陈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偃师市高级中学不主动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严重错误的,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如果一所学校和校长都不遵纪守法,而且带头违法违规,又怎么能做到为人师表,并成为全体学生的灵魂工程师?因此,要盖“离职章”先交4万元不仅霸道十足,而且存在着诸多严重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希望陈女士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向蛮不讲理的偃师市高级中学校长的权势低头,国家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帮助陈女士讨回公道。而且,校长的权力不能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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