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市救助站内一被救助者被另一被救助者打死,打人者被鉴定患精神分裂症,安康市救助管理站站长、副站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中国新闻网 10月27日)
又是一起精神病人大人事件,让笔者想起了前段时间的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宝马车司机,撞车时候突发精神病。这在我们的身边也并不少见,时常听见大人嘱咐小孩子:“离他远点,他是个精神病”。我们都知道法律上的“精神病人”是完全不负法律责任的。甚至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时间犯罪也不算罪刑,笔者不禁质疑,难道“精神病”仿佛已经成为了一个“免死 ”?
如果“精神病人”犯罪不需要负责任,而又没有对精神病人活动范围的约束,难道他们已经变成了纯BUG?笔者想问,正常人的安全又如何保障?何况,现如今这个当“精神病”已经成为常用“挡箭牌”的时代,伪精神病是否又是某些有钱有势的人的“保命丸”呢?
笔者以为,精神病人就应该有档案可查,不要犯事了之后才突然经过司法程序认证为所谓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样的结果如何能堵得住悠悠众口?又如何能让人服气?公平是相对的,是宪法赋予给每个人的权力,特权的时代已经过去,我们讲究的不再是所谓的公平二是 的公平。那么,精神病人或者伪精神病人如何不能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担责?
可能有人会说精神病人没有思考,根本是无心之失。那么,他的监护人呢?这样让一个思维有障碍的人外出闯祸是否应该承担起相应责任?笔者私以为,只有严格把好精神病人认证关卡并且做好精神病人的隔离防控工作,才能正在意义上对正常的健康的人群形成保护。(文/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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