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要求,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二是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按期完成全区3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土,把产粮乡镇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增加粮食产量。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是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四是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和薯类生产、加工,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大对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制假、售假、贩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五是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六是落实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粮食补贴政策,优化补贴结构,新增粮食补贴向粮食主产乡镇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
七是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降低单位面积成本,实现粮食生产规模效益。推进农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粮食作物的品种优质率,提高商品化率。完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粮食生产者市场收益。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