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行中,"没撞到就不需要负责?"这是许多驾驶人在面对"无接触"交通事故时的常见误区。这类"没撞车但要赔"的交通事故,往往在责任划分环节引发较大争议,也成为交管部门和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点。"无接触"交通事故,到底谁来担责?来看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今年3月,王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正向行驶,突然,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转弯并逆向行驶,王某发现逆行车辆后紧急制动,车辆在制动过程中失控翻倒,王某受伤、车辆受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助理 何江龙:王某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后王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李某认为,双方驾驶的车辆没有发生任何物理碰撞,王某骑车的时候存在注意力分散等多重过错,是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王某自身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法院认为,双方驾驶的车辆未发生任何物理碰撞,并不能免除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助理 何江龙:根据本案事发时的录像以及交警的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李某在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王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同时,王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分心存在过错,应减轻李某的责任。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责任。
争议焦点:没有接触 为何也是"事故"?
双方都没有发生碰撞,为什么还要认定为一起"事故",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交通事故的认定不以车辆发生物理接触为要件,而是结合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以及各方主观过错情况等来作出判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助理 何江龙:责任认定的核心是因果关系的判断,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判断的关键是违法行为是否直接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同时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逆行行为侵入了王某的合法行驶路径,在道路上制造了突如其来的危险,王某不得不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从而发生了损害结果。从危险的制造到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链完整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在于过错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碰撞"这一外在形式。
机动车没直接撞上 不代表没有责任
在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如果驾驶人存在违法行为并诱发他人发生事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在湖南株洲,曾女士在骑电动车时,因避让一辆右转弯的小车紧急刹车,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受伤,接到报警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

通过调取公共场所视频,交警锁定了当时驶离的车辆及驾驶人黄某,并通知其到大队接受处理。经调查认定,驾驶人黄某驾驶车辆转弯未礼让直行车辆,是引发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由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提醒,道路交通通行遵循转弯让直行原则,车辆虽未直接接触,但因一方违法通行导致对方避险受伤,违法驾驶人同样需承担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停车处置,切勿驶离现场。
高速匝道随意减速变道停车引发事故需担责
高速匝道口是车流分流转换的关键节点,随意减速、停车、变道可能引发其他车辆"避让不及",从而干扰正常交通秩序,存在诱发事故的风险。我们再去各地看看这样真实发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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