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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合同未出 《旅游法》扶上马还得送一程

2013-10-22 20:01  自媒体
    首部《旅游法》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将近一月,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一直未出台。一线旅行社对此反映普遍十分尴尬与“焦虑”:旧版合同存在诸多与《旅游法》不一致的地方,继续沿用,有可能面临违法;简单删除,又可能会有许多漏洞。(北京青年报10月21日)

    近些年,在旅游消费投诉的不断增多以及在旅行过程不断暴露出各种问题的压力背景之下,终于在今天倒逼出了一部专业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来对整个旅游市场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法律制度的完善带来的定是对更具体行为的可约束性和具体细节的可操作性,这对保护企业和个人利益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一部新的法律要想让它得到普遍认同,达到目的并且早日步入正轨,除了在颁布实施之后的监管落实之外,还需要在运用的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指导,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也就是说扶上马了还得送上一程。

    旅游示范合同文本当属其中最终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合同是明确双方之间权力与义务的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也是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矛盾裁定时的首要依据,如果说只像现在这样的由旅行社根据自己对《旅游法》的理解来单方面拟定合同,那么其很可能会站在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这样对消费者来说,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虽然示范合同并不是《旅游法》的必要内容,但是其却可以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让个人利益免受更多损害,这也是《旅游法》颁布的目的初衷。

    就拿《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必须为所雇佣的导游或领队支付劳动报酬”来说,此举势必会导致旅行社成本的上涨,“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告诉我们其肯定也会把这部分成本附加在消费者身上,也就是说团费会上涨,此点事实已经能够证明。而在此法未颁布实施之前绝大多数导游的收入是靠着游客的购物提成以及自费项目来实现的, 那么在《旅游法》颁布之后又能否将类似于提成这种的隐性或是灰色收入挤榨出来还于消费者,也就是说降低消费者的旅游购物或自费项目的成本,如果说不能《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岂不导致了消费者的二次受害,这显然是违背初衷的。

    其实,像类似于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包括如何界定游客的不文明行文等等,这些都是需要一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所以《旅游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是要想真正做到保护各方利益,还需要根据暴露出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关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这也是法制社会不断进步的标志,绝不能让《旅游法》成为单方面利益博取的工具。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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