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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易延友曝惊人语 言论自由权并非

2013-07-18 08:44  互联网整理

清华教授易延友曝惊人语

清华教授易延友曝惊人语遭到了网友的一片责骂。说什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小,这明显就是对陪酒女这类职业的歧视。宪法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陪酒女也是人,完全不是低人一等。如此高等学府的教授会有这样的言论,难怪会被网友封为名副其实的“叫兽”。

在李天一的律师发出要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而遭到一片谩骂之际,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标榜为“正义”的化身,在微博上“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就法言法,即便有些观点“刺眼”,也是学者言论自由。但辩护词最后一句,说“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教授,你难道不知道“平等权”这一个词吗?

言论自由权并非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种类型的内容或某一观点的言论,目的是针对言论传播的影响力,例如:限制色情网站的接触、检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观点的出版品等。后者并非直接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针对言论表达的方法或管道,例如:报纸的张数限制、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管制,非针对内容之限制仍有可能会造成针对内容限制的效果。区分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即所谓的双轨理论。

基于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内容,进而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应进一步区分该言论为高价值言论或低价值言论,前者给予高度保障,后者则依类型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

对于非内容限制,则应该注意应符合以下要点方可谓无违于言论自由:

1.宪法赋予政府管制之权力;

2.不涉及言论内容;

3.可增进政府的重要或实质效益;

4.增进的利益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

5.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6.尚有其他管道供该言论表达使用。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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