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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迷晕儿子供友性侵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聚焦)

2013-07-22 09:46  互联网整理

女子迷晕儿子供友性侵

女子迷晕儿子供友性侵,如此毒蝎心肠的母亲,这种禽兽行为真让人匪夷所思。据悉,女子迷晕儿子主要是为了赚钱,在兽母的“安排”下,5岁儿子就这样被一个36岁男网友蹂躏,希望这个小男生不要留下什么心理阴影。

近日,香港发生一宗匪夷所思的人伦悲剧。32岁单亲妈妈三次将5岁儿子带到男网友家中,迷魂后供男网友性交。母亲被裁定入狱11年。法官指出,被告为金钱而让儿子为男网友性交,是香港社会大众不能接受的。这位母亲让儿子五次被逼肛交,目的竟只是为钱,亲生骨肉被当摇钱树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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