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男子遭34车碾身亡 发生交通事故应报警的情形(聚焦)

2013-07-23 10:44  互联网整理

男子遭34车碾身亡

男子遭34车碾身亡,涉案车辆没有报警,竟然全都呼啸而过!不知道从何时开始,开车撞人后停车的少了、碾压的多了,但谁能保证自己就不发生交通事故呢?谁愿意看到别的人呼啸而过呢?希望这个社会多一点温暖!

近日,广大江门一名男子遭34车碾身亡的事件引发关注。23岁的唐某违规进入G15沈海高速公路后与一大货车的车身后侧发生碰剐倒在主干道上。随后,唐某被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压。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应报警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 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责任编辑:毛青青]
分享到:
资讯 区域 市州 读报 宠物 观点 科技 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