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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杀人无刑责 维护了谁的利益?

2015-11-03 13:56  律师网

精神病杀人无刑责 维护了谁的利益?
    原标题:精神病杀人无刑责 维护了谁的利益?

  经警方调查,卢某乙之子卢某案发后不知去向,且有作案嫌疑。据死者亲属及村民反映,卢某曾有精神病史,勘察民警也在其家中发现卢某于2014年6月至7月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精神科的住院记录及诊断证明,诊断为“情感性精神病,双相障碍伴有精神症状的躁狂发作”。
 
  随后,警方迅速将卢某确定为重大嫌疑人,并抓捕归案。通报称,卢某如实供述了因对家庭不满,于11日下午将其父亲、母亲、祖母及次子用刀全部杀害,并在作案后逃离现场的犯罪事实。
 
  12日上午,警方已拉起警戒线,很多村民在警戒线外观望。该村村民刘某表示,卢某平时很腼腆,但村里人都知道他脾气暴躁,经常为点小事与人发生争执。
 
  精神病杀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于精神病犯罪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何法律规定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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