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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杀人无刑责 维护了谁的利益?(2)

2015-11-03 13:56  律师网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而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
 
  受害者的公道谁来还
 
  即便法律基于以上原因做出如此规定,但这似乎也安抚不了大众那颗“受伤”的心。近年来,关于精神病犯罪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最终的结果几乎都是因为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而不负刑责。如此一来,难道受伤的无辜者只能自认倒霉,无处伸冤?精神病患者是不是就成了杀人不受罚的代名词?一旦有人杀人了,将自己变成“精神病”是不是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就算不能免责,也能判个不死。
 
  甚至许多精神病患者被放出来后又继续作案,这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民众带来的心理恐慌又有多严重!受害者的公道谁来还?伤人者逍遥法外,患者家属甚至也无力赔偿。那么,问题来了,法律的规定究竟维护了谁的利益?
 
  我国应设精神病犯监狱
 
  像卢某这样的精神病患者杀人后,通常法院的做法只是采取强行医治,几乎没有听说给精神病人判死刑的。然而,强行医治的后果是什么呢?家属因医疗费用弄得倾家荡产,患者的医治断断续续,甚至“弃治疗”。精神病患者出院后也存在不定期复查的可能,导致旧病复发,进而惹出祸端,恶性循环。
 
  因此,对于精神病犯人,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我国应该专设精神病犯监狱,配备专门的医生和监护人员。这既是对精神病人的负责,也给对受害者与广大民众的一个交代。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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