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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多拿1万缴税上万 税负存在明显不公平问题

2016-03-08 11:47  凤凰网

     原标题:年终奖多拿1万缴税上万 税负存在明显不公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何寄华认为现有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并不完善。“年终奖多拿一块钱,可能要多缴上千块甚至上万块的税。”

  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为“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但对于年终计税奖金处于税率变化临界点边缘的纳税人来说,却存在着明显的税负不公平现问题。即会出现年终奖多拿一元钱,而最后纳税人要多缴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税。比如18001比18000元就要多纳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要多纳税4950.2元。

  何寄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改革现有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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