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判决:一、唐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为技术学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公告内容须经法院审查。二、唐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技术学校损失2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唐璜已按照判决履行了义务。
法官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唐璜在学校QQ师生群散布虚假言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已构成对学校的诋毁、诽谤,侵犯了学校的名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技术学校名誉造成了损害,亦应在相同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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