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先生诉称,2011年1月29日,他到西城区一家超市购物时,被可移动货架绊倒,此货架为临时摆放物,占用了行走通道,以致通道狭窄并且移动货架底部外伸出约30厘米高于地面10厘米,虽放货物方便,但容易绊倒行人,该货架周围没有安置任何明显的标志提醒顾客注意。
老人说,自己绊倒后被送到宣武医院就医,诊断为股骨头骨折,并于2011年2月5日行髋关节置换,住院半个多月。其间,超市的员工曾到医院探望,但自己至今行走困难。此次受伤致使他在经济、身体、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故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术后医疗用品、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后,判决超市赔偿周老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5万元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超市已主动履行完毕。(记者裴晓兰)
(责任编辑: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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