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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PE对赌案落槌: 法判决“与股东对赌有效”(2)

2013-01-13 01:17  川北在线综合

  2010年底,一审法院判定,这一条款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同时该条款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该院驳回了海富投资的全部请求。

  张亦斌不服,海富投资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述补偿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最终认定,海富投资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指甘肃世恒)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同时,二审法院判定,海富投资除已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114.8万元,其他1885.2万元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判甘肃世恒和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返回1885.2万元及占有期间的利息。

  张亦斌及海富投资其他股东,对这一结果已经满意。

  但对赌案被本报记者报道后,PE业内人士和相关领域律师着急了:一审二审均判定此对赌案无效,虽说本案例中,海富投资是与被投资企业甘肃世恒对赌,才如此被动;但还是担心首例对赌判例,对后来判例的影响——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对于已经签下对赌条款的投资机构,还是比较被动的。

  迪亚公司、甘肃世恒等不满二审判决,上诉到 法院。

   法院认为,前述补偿条款使海富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二审认为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二审认为海富投资的其他1885.2万元投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没有法律依据,予以纠正。

   法院认为,前述补偿条款中,迪亚公司对海富投资的补偿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并最终判定,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万元。

  方达律师事务所徐沫律师指出:“ 院的终审判决纠正了几处甘肃高院的明显错误(如因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但本质上维护了二审判决,从结果上来看也都有利于原告海富投资。而 院的终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对赌协议的效力,即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无效,但投资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有效。这为曾几何时一度扑朔迷离的对赌协议效力之争划上了句号,将直接影响PE投资人在投资项目中相关条款的设置和法律文件的起草。”

  1月11日,张亦斌告诉记者:“我们肯定要执行到底。迪亚公司有这个赔偿能力,除非他转移资产;如果他们这么做,我们就告刑事。”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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