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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PE对赌案落槌: 法判决“与股东对赌有效”(3)

2013-01-13 01:17  川北在线综合

  张亦斌表示,海富投资的回报有2-3倍。从此案中得到的教训是:“当时PE热,我们尽调做的功课不够;有的行业不熟,看到资本市场好,我们就追了热门行业。但其实热点转换很快,较为长期的投资,这难以评估。海富投资是2007年才成立的,没经验;投资我们还会做,但会谨慎很多。”

  PE业内认同 法判决

  甘肃世恒“对赌”案尘埃落定后,引起PE业内人士的热议。

  IDG资本合伙人章苏阳直言:“甘肃一审的判决是不对的,二审还算有点道理,终审是合理的,是根据当时的真实情况做出的判决。大部分PE机构实践操作中,都是跟股东交易,要求股东赔偿。因为按照中国现在的法律,跟被投资企业本身交易,在法律上可能是不完美的。”

  章苏阳认为有必要厘清“对赌”的叫法:“在国外,这样基于利润,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进行股权调整或者有一定赔偿的做法,不叫‘对赌’,就叫‘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调节机制’是中性的,但‘对赌’有个‘赌’字在里面,就是不好的东西了。我个人认为,国内PE行业近几年非常多对赌案例,有一个原因,很多新的基金存续期太短有关,他们投资进去后,一年后报材料上市,再锁一两年,有的基金存续期就是五年,这样就倒逼他们得拿到投资的第一年就投掉,马上要回报,这样就产生了跟投资本质不那么相符的一些东西。这是原因之一。”

  章苏阳补充道:“我们IDG对赌比较少。因为大部分公司都是可以预测的,只有一些确实很难预测,比较技术上的重大突破,突破很难但突破了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这样我们就做一个调整机制。虽然我们很少,但我还是认为,到将来,除了国企(国企比较复杂),私企中只要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法律上就应该支持这样做,无论PE机构是跟被投资公司还是跟其股东设调整机制,法律都应该支持。”

  达晨创投总裁肖冰的观点,跟章苏阳的颇为接近:“我觉得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对赌本来是个契约关系,你情我愿,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遵守契约关系是天经地义的。”

  肖冰指出:“很多投资企业都是签,如果达不到约定,由被投资企业赔;如果被投企业执行不了,再由大股东承担,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很多都是这样的。我认为,无论跟公司对赌,跟大股东对赌,各种方式都可以,只要双方认同的。跟公司对赌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那可以让债权人一起签字,债权人同意了再投资。被投企业同意的、被投企业债权人同意的,就算是对投资人利益保底,为什么不行?只要双方同意,只要不损害第三者利益,签任何协议都可以。”

  肖冰呼吁:“目前的现状是,我们的企业家签约后,却不愿意承担对赌的责任,以各种理由推卸。PE机构都是很弱势的。我呼吁企业家更加有契约精神。”

  附录

  几次审判争议的焦点:对赌条款的核心内容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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