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否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一审判决
此条款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驳回海富投资的全部请求(海富投资的主要请求为迪亚公司、甘肃世恒赔偿补偿款1998.2万元)
二审判决
此条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无效。海富投资除已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114.8万元,其他1885.2万元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判甘肃世恒和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返回1885.2万元及占有期间的利息。
终审判决
甘肃世恒对海富投资的补偿 无效,但迪亚公司对海富投资的补偿 是有效的。判定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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