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起,泸州市将实行市区税收属地征管制度,进一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一是下划市属企业。按照“财力下沉、照顾基层”的原则,除少数对全市财政税收具有重大影响的支柱骨干企业继续由市级征管外,其余企业均下划所在地,实行属地征管、就地解缴、比例分享、分级入库。原市级征管企业近1800户,经过清理,除50户保持不变外,其余均下划市辖区,实行属地征管。
二是明确分享比例。原市级征管企业下划后,按照“存量不变、增量分成”原则,在确保市、区既得利益基础上,合理界定市、区固定收入和市、区分享收入范围,实行按比例分享。
三是业务“同城通办”。涉税企业可选择市区范围内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窗口”进行申报、缴税、发票认证和发票领购等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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