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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要求严控土地储备及融资规模(2)

2012-12-09 15:40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批准的融资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记者 高伟)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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