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马某,因违反有关规定私自驾驶公车酿成交通事故,致使汉中城区一治安岗亭损坏、两名执勤协警受伤。日前,马某被免去佛坪县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院长职务。(10月26日中安在线)
这起事件一经新闻媒体、网站报道,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一起并未造成严重人身死亡的交通事故,它并不能吸引人们太多的眼球,吸睛的关键在于这起交通事故中所牵涉到的三个敏感点:公车私用,法院干部,知法犯法。
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公车私用这一行为是三令五申禁止的,下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对此,多数地方领导干部是置若罔闻,依然是“我行我素”地使用公车,公车私用依旧是屡禁不绝。马某作为一名司法干部,更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但是,从其私自驾驶警车,又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警车撞上治安岗亭,致使正在执勤的两名协警受伤,治安岗亭损坏。随后,马某又弃车离开现场,电话通知他人到现场处理事故等行为来看,马某显然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另外马某在法院工作,常年接触和接手公车私用这类的案件必不在少数,按理来说,马某应当从这类反面教材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遗憾的是,马某却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以致于被免职,美好前途毁于一旦。
马某被免职这一苦果完全是其自作自受,咎由自取,不值得人同情。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应吃苦在前,享乐在后,马某却是为了一己之私一己之便不顾法律的尊严,一身试法,自酿苦果,此时已是后悔不及,希望马某这一案例能够成为领导干部们引以为戒的反面教材,不在公车私用,不在知法犯法,踏踏实实认真认真做一名人民的好领导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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