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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质检新办法是保护消费者还是保护造假者

2012-11-28 08:22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国家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列举了8种不予受理的申诉,其中一条是“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也就是说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不予保护。(11月27日《北京青年报》)
  伪劣产品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频现,消费维权如何申诉,一直是社会关心的话题。鱼龙混杂的商品横行江湖的年代,一个新办法的出台,理应对消费者更加宽容,对造假者更加严厉。而在这个新办法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情况:对消费者越来越严厉,对造假者却越来越宽容。真不知道,新办法要保护的是谁。
  第一个要谈的就是“知假卖假”的问题。现实就是这样一个怪圈:你敢造价,我就敢卖假!在一些销售环节,商家明明知道商品是小路货,有造假的嫌疑,却还是敢于销售,为什么呢?是因为利润大,他们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毕竟造假者不是我,是生产商,出了问题也要找生产商。正是有了这样的认识,才有了商家们前仆后继的疯狂销假行为,已然到了是无忌惮的地步。有多少商家在销假的时候是受害者,如果他们都能按照规定,严格审验制造商的有关证件和产品审批、合格等证件的话,假冒伪劣商品就会少之又少。对于这样的卖假行为实在有必要和造假同等法办,只有这样才能让市场江湖少点风雨。而严管“知假买假”不就是为“知假卖假”充当了一次保护伞吗?
  第二个要谈的就是“知假买假”的问题。没有造假,就没有售假,没有售假就没有买假,这样的逻辑其实一点也不混乱。当然,有关部门总是认为“知假买假”就是故意,就是不道德。那试问:造假者是不是故意的呢?显然是的!那卖假者是不是故意的呢?不敢说完全是,但是相当一部分是!既然你敢“知假造假”,既然你敢“知假卖假”,就要容许我“知假买假”。虽说“知假买假”有恶意之嫌,但这样的恶意实在是生产商、销售商,给人家留出的“致富空间”,你不造假,他不售假,让人家如何买假。这种“以恶制恶”的手段并不高尚,但也绝不“下流”。在有关部门还难以让假货匿迹江湖的当下,这也不失为净化市场的一种有效,而且是相当有效的手段和途径。对于“知假买假”不受理的条款,实在是对“知假造假”、“知假售假”的纵容,如果该条款能够“大摇大摆”的走进新办法,只会让“知假造假”、“知假卖假”者更加猖狂。我们也还记得打假名人王海,您能说王海的举动对于净化市场,对于震慑“知假造假”、“知假卖假”没有大大的好处。想杜绝“知假买假”,有关部门肩头责任重千金,你们作为到了,“知假买假”就没有了市场。
  第三个要谈的就是“受理门槛”提升的问题。新版办法列出了8种不予受理的申诉,而老版中只规定了3种。修改办法的目的是什么?答案肯定是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而不予受理的范围从3条增加到8条,是为了规避造假、售假者的风险,还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工作量,抑或是为了保护造假者。我还注意到新办法同时还设立了一个时间概念,超过一定时间的商品也不受理。假设一个人杀了人,你能说只要超过期限没抓到就不予追究了吗,这不是开国际玩笑吗?
  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假货江湖,我们都在“雾里看花”,没有人能“借我一双慧眼”,我们的有关部门就是慧眼,我们要做的不是给消费者的申诉设立障碍,而是要放宽申诉的门槛,只要是假货发现就查、露头就打。
  请记住你们神圣而光荣而且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严查假冒伪劣,净化繁荣市场。而不是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教育消费者。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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