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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海涛:公积金变味不容忽视

2012-11-28 11:00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对青岛多个行业的调查发现,有的单位为其员工一个月缴存五六千元,有的则只有一两百元,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70倍。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6389元,而济南一家普通企业职工月人均缴存只有11元,二者相差600倍。(《中国青年报》11月27日)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的特点。其初衷设计原则是“限高、调中、补低”,确保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能买得起房、供得起贷、住有所居,减少收入差距造成的“变相福利”。
  然而,事与愿违,相差600倍的公积金掺杂进“私”的成分,让这项制度走了形,变了味。
  企业存在“私心”,盈利垄断企业考虑到社会影响及相关制度规定和财务指标要求,并不直接提高职工薪资,而是采取暗渡陈仓的办法,提升职工福利水平,大幅度提高公积金缴存额度。不显山、不露水,暗地实现了直接利益输送。企业自认为是为职工谋福利,却忘却了自己的社会责任,用小利益破坏了整个社会住房社会保障机制的大公平循环。
  个人存在“私利”,造成了高收入阶层的“高级待遇”。同样的住房、同样的购房金额、同样贷款额度,面对不同的购房者,结果也不尽相同。福利好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存额度大,再加上收入本来就高,不仅可以轻松破解购房经济难题,还可以通过多缴公积金来从中渔利。而真正的“刚需”普通购房者,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要么因为缴费少、贷款难,依旧难以逾越“安居”这道鸿沟天堑。
  出现这样的怪象也并不奇怪,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最近的一次修订还是在2002年,10年过去了,其间暴露出的问题,也亟待再次修订完善。例如,条例只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罚则,却没有考虑到单位擅自主动多缴公积金的行为,这个“缝隙”无疑给了一些垄断盈利企业“活口”,让他们钻了制度的空子。
  要遏制公积金假“公”济“私”行为,就要从根部入手,首先,要紧跟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快补充、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决制度上的遗漏。其次,要一视同仁,把握均衡原则,控高提低,走向全覆盖,高存低贷,增强福利性,不让公积金演变为“济富不济贫”,杜绝“缴得少用不起、缴得多有富余”的现象发生,避免变相福利,维护社会公平。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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