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 网站昨日消息,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专家称,山西是较早在全省发文限制“一把手”人财物权力的省份,此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市县都做过类似尝试,对“一把手”分权将成为权力运行机制的趋势。(京华时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2/10/c_126105104.htm)
多地通过尝试对“一把手”进行分权限权的方式来预防腐败,通过这种权力制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了遏制腐败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对于腐败的效果还是存在问题。
对权力进行制衡有点进步意义,通过对“一把手”的权力限制,尤其是“一把手”不再管人事,可以有效避免“一把手”搞变相地“一言堂”,把不听自己的话的“异己”者清除着领导层,避免把公权力变为封建家长制的私权力起到很好地作用。对于权力的限制,也限制了通过权力进行打击报复的机率,对于营造“畅所欲言”的环境有着制度上的保障。凡事有利就有弊,而“一把手”不管人事了,那人事的管理制定的新规则,怎么才能保证人事的公平科学性,怎么保证人才各司其职,尤其是领导层,怎么才能保证领导层能最大限度地形成强大合力。要知道,有些时候,每个人都是很有才能的人,一个人做事像龙,一群人做事像虫,但由于性格情商多种因素制约,一群人才放在一起却产生强大的内耗,反而不如一个人才和一群平凡认真的人一起在行动力上更科学有效。这是在“民主”和“实用性”上的一个矛盾,需要更有智慧地解决办法。
而同时,权力如果不是在阳光下运行,都可能产生腐败。“一把手”也好,“二把手”也好,对于他们的限权分权对于遏制腐败起不到根本作用,因为他们有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共同贪污。
对“一把手”的分权限权,有着一定的进步作用,但出现的新问题还需要更有智慧地进行补充和完善。而要对腐败问题从根上解决,还需要从制度上把群众的监督权力进行有效的落实。对权力的制衡不仅需要权力内部进行制衡,也需要对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权力进行符合历史发展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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