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张19年前的中国银行存折,牛先生想取出里面的2000多元钱,但银行方面先是称无法查到该存折的存储信息,后又说钱已被取完。这种处理没有得到牛先生的认可,他表示,以他目前的经济情况,2000多元钱对他并不太重要,但他不满的是银行方面几个月来的处事态度,“钱可以不要,但我需要银行查清楚有关我这张存折的情况,说白了我就是想用这2000多元钱,检测一下银行是怎么做事的。”(1月4日华商报)
平心而论,公民个人银行存款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银行应当依法尽到其保护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储户没有把自己的存款取走,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依法为储户提供存款的安全保证服务。也就是说,只要储户手中持有银行存款凭证,那就是储户依法从银行取钱的有效证据。如果说银行在建立电子凭证之后由于什么原因没有将储户的存款转化为电子账务,那是银行的失职与渎职行为,银行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追究有关员工的责任。但是,储户依法存在银行的钱不能不给。
而且,银行作为国家货币的存储管理机构和运营商,应当严格依法履职尽责,绝不允许玩忽职守,绝不允许将储户的存款保管丢失。如果储户的钱找不到,银行应当负责赔偿,而不是说没就没了;如果银行在储户存款工作中失去了诚实守信,老百姓还敢在这家银行存钱吗?
按理说,银行的领导每天都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应该把银行搞成这个样子。如果银行领导不能依法把银行管理好,那就不如让他回家卖红薯。因为,这样的领导不是在为国家和百姓办事,而是在给百姓制造麻烦,而是在给当地政府和银行的形象抹黑。所以,对于这样的银行领导只有撤职查办,才能使那家找不到储户存款的工作人员从中得到教训,并受到教育和责任追究。
而且,银行必须把责任追究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才能使银行的日常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管理轨道。虽然储户牛先生现在不是穷的吃了这顿没下顿,2000元钱可以不要。但是,银行的信誉就会彻底丧失。记得,巴尔扎克先生说过:“虚假的坦白实在是一个可怕的事情。”也就是说,银行对于储户牛先生的答复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前后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说就不存在这笔存款,又怎么会被人取走了?如果说已经被人取走,为什么存款凭证在牛先生手里,2000元存款数额一分不少?由此可见,银行的工作人员是想把责任推到储户头上,让牛先生吃哑巴亏。然而这种卑鄙行为是十分可耻的。
在这种情形下, 的办法就是新闻媒体加大该问题的跟踪报道力度,迫使这家银行不得不认真对待储户利益。而且,上级银行同样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并按照银行的有关制度对涉事银行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展开问责。只有多策并举,才能促使涉事银行尽快把问题查清,并尽快给储户牛先生一个满意答复。(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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