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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主”不务正业 为诈骗分子“料理后事”

2016-08-11 11:26  大江晚报

本报讯秦某和诈骗分子勾结后办了两台pos机,然后利用虚假消费刷卡的方式,从中谋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秦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刑。

秦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秦某回到村里承包了一个鱼塘。但是他却没有安分守己的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挣钱养家。当听说有人可以用pos机挣钱后,秦某立马去打听其中的奥妙。

原来,秦某所在的村里有人专门在外面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但这些诈骗分子骗到钱财后往往不敢自己去取款,而是耍了一个小伎俩——由他人用pos机进行虚假消费刷卡,然后pos机持有人将骗得钱财取出,接着再交给诈骗分子。最终,pos机持有人可在将每笔取款交给诈骗分子后,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这个生财之道可谓一本万利,秦某随即动了心思。后来,秦某从镇上办了两台用于刷卡消费的pos机,回到村里联系诈骗分子,将诈骗分子骗得的钱财刷到自己的卡里,自己再去取款后交给诈骗者,自己从中提成,总计获利数万元。后因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名诈骗案件受害人报案,民警顺藤摸瓜,将其抓获。案发后,秦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秦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和秦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记者饶剑实习生陈琬艺武晓雪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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