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不受劳动仲裁前置和时效的限制

2016-11-11 23:30  大江晚报

咨询:2014年3月,魏某进入鸠江区某物业公司从事客服工作。1年后,魏某因个人问题向公司提出辞职,2015年5月,魏某正式辞职离开公司。自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物业公司共欠魏某工资26480元,离职时公司会计部门出具了一张有会计签字的工资明细表,载明尚欠魏某工资26840元。今年7月,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魏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魏某遂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魏某的仲裁申请是否已过时效?魏某能否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魏某自2014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5月魏某正式辞职时,原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但无论劳动关系存续与否,劳动者均有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魏某持有的工资明细表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拖欠魏某工资的事实,可视为拖欠工资的欠条。

综上所述,本案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魏某现在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魏某也无需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一般劳动争议中,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但在劳动者能够提供工资欠条的情况下,此时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再受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和仲裁时效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的情形,否则,劳动者在起诉前仍需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责任编辑:毛青青]
分享到:
资讯 区域 市州 读报 宠物 观点 科技 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