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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法院试行立案登记制度

2015-02-06 12:55 川北在线综合 A+ A-
  广安区法院试行立案登记制度
 
  为推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立案程序,加大当事人诉权保障力度,广安区法院本着服务群众,利好群众的原则,积极响应《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号召,根据 人民法院有关解决“告状难”、“立案难”的统一部署,试点性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以期获得上级法院和群众的认可。
 
  2015年1月29日,广安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五届第十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只要起诉人提交起诉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法院就应当对该案进行登记,并送达立案登记通知书、起诉材料收据单。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即立案,并告知当事人;需补充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所有材料,并送达补充、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该制度以对当事人的起诉做到书面化、程序化、全面化答复而缓解“立案难”问题。通过对起诉进行登记,确保当事人的起诉权自提出之时即受到保护,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知情权。从目前试行的第一周来看,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度甚为认可,普遍认为该制度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 法院通过登记对其起诉行为给予关注和后续答复、诉讼指引,强化了当事人对法院中立地位的确信。同时,该制度的试行也宣示了广安区法院自接待起诉开始,主动规范自身司法行为,表明了法院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主动服务的勇气和决心。(黄发)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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