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象范围上突出“广泛性”。将遭遇急难型、支出型等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都纳入了临时救助范围,立足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和快捷便民原则,实施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体现了所有居民在获取社会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
在申请受理环节上突出“开放性”。遇到急难事件时,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困难居民都可以向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非本地户籍人员,可向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确保所有遭遇急难情况的群众都能找到求助渠道。在个人申请之外,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公安、城管等部门应主动发现受理。
在审核审批程序上突出“及时性”。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在一般程序中,除参照低保审核审批制度外,还规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在紧急程序中,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先行救助,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在救助方式上突出“多样性”。除“发放临时救助金或临时价格补贴”和“发放实物”外,将“提供转介服务”作为救助方式之一,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条件的,帮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在资金保障上突出“可行性”。在中、省补助专项资金的同时,各区市县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刚性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年初预算资金支出有差口的由当地政府兜底解决。
在制度机制上突出“创新性”。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便民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