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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最严的党纪——访 广安市前锋区委常委、区 书记祝松林

2016-01-08 11:08 广安日报 A+ A-

  记者:新《条例》最大的变化是“纪法分开”,纪律和法律分开后,它们之间如何实现有效衔接呢?

  祝松林:为解决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要求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违法始于破纪,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在新《条例》中用独立的章节解决了这些问题,并实现了法纪的有效衔接。在《条例》总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

  记者:新《条例》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该怎么理解呢?

  祝松林:“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我的理解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工作原则中增加了“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的内容。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也将受到党纪约束。

  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及时进行处理,不仅形成强大震慑,强化“不敢”的氛围,同时还发挥“处理一个,警醒一片”的教育效果,挽救更多干部,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记者:新《条例》的“严”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祝松林:新《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最严的党纪,我觉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为体现轻重不同的纪律处分种类与其影响后果轻重相匹配,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二是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充分体现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内职务,而不是资格或者荣誉。三是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四是回应执纪监督的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关漏错的规定,明确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五是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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