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东广告经营额超过680亿元,位列全国三甲。据国家广告数据中心监测,今年上半年全省广告严重违法率为0.44%,同比下降0.11个百分点,按升序排列在全国排名第3位;媒介广告信用得分99.18分,在中央直属和各省(区)、市中,按由好到坏降序排列名列第9位。●南方日报记者 刘熠 通讯员 粤工商
亮点1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或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代言人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广告代言人多为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实际中,个别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信口开河、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广告法》把广告代言人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得进行广告代言,意味着广告代言人以后不能再任性代言,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介绍,根据新修订的《广告法》,广告主以外的公众人物出现在广告中,无论其是否有显著的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动作、语言,都认为属于广告代言人。“因为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广告主聘请他们为广告代言人的时候也是看中他们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即使公众人物在广告中只是作为背景出现,或者只出现形象,不出现名字、不发表口头的推荐或者证明,但其形象的出现已经代表他本人为商品或者服务作隐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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