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男子离婚前瞒妻买房 最终一无所有还得付近万元官司费

2015-10-14 22:53  深窗网
  原标题:男子离婚前瞒妻买房 最终一无所有还得付近万元官司费

    据报道,最近,一男子在和妻子离婚前隐瞒其妻子买了一套房产,十年后其妻子才发现该秘密,于是将他告上法庭,该男子失去房子份额。
 
  在于前人妻子离婚前2个月,林志悄悄买了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妻子不知情,双方未就此房产进行分割。10余年后,前妻意外发现了该房产的存在,前任与现任的“抢房大战”拉开序幕。最后,现任前妻抢房谁会赢呢?
点击图片看大图
  陈香和林志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2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前2个月,林志购买了该房产。
 
  陈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找到前夫,要求分了这套房,可前夫和方梅并不同意。分房遭遇阻碍,陈香一纸诉状将前夫及其现任妻子告上了法庭。
 
  思明法院认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实,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其有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离婚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讼争共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人离婚10多年,被告又两次结婚,房产一直没有分割。在被告现任妻子支付32万余元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告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应该视为被告对自己所拥有房产份额的处分。现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额,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维护。
 
  近日,思明法院判决,讼争房产50%份额归陈香所有,50%归方梅所有,林志不享有房产份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近万元。
 
  离婚期间转移财产 隐瞒事实被判无效
 
  离婚期间转移财产,究竟是否有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夫妻双方离婚期间,男方将房产转移他人并办理公证。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毛青青]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