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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食宿自理 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

2016-07-23 19:34  央广网
  
  经济之声:这次《规定》中对于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的章节一公布,就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规定》明确,如果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国内航班备降等三类情况下,一旦发生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必须为旅客食宿埋单。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旅客自己埋单:就是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这是不是合理呢,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
  
  陈音江:单就这一点来说还是合理的。因为天气或者空中管制原因造成的,毕竟是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我觉得关键是导致航班延误真正的原因得告知消费者,要以一个信服的方式或者以一个权威的渠道,让消费者知道,航班延误真正的原因。
  
  经济之声:其实说到这样的一个规定,早在20年前就有了。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便提出,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很早就说了,但是我关注到一个细节,这次说的是由旅客来自理,1996年修订的是可由旅客自理,一字之差,胡律师这代表什么呢?
  
  胡钢:交通运输部以部门规章的名义发布的这个新的规定,说由旅客自理,两次说法确实不太一样,即旅客原来还可以讨价还价,可能现在不能讨价还价了,从法律上来说是如此。首先,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客运服务合同,这种合同一定要遵循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合同法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的级别更高。
  
  这次把可由旅客自理改成由旅客自理,在法律规范上更加严谨一些。另外,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这些年来民航事业大发展,每年都有百分之十几的增长率,在这种情况下,航空旅行的旅客越来越多,航空公司越来越大,尤其是我们现在相应矛盾突出的要害点在于,航路资源相当紧迫,,压力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延误的可能性就会增多,个别旅客会有大闹大得、小闹小得的心理。但是如果航空公司能够自愿提供更好的服务,也是给了他们一个讨好或者服务旅客的空间。
  
  经济之声:但是很多乘客觉得自己权益受到损失,觉得自己在出行过程当中感觉到很委屈,因为天气原因,包括空中交通管制的情况非常多,而且乘客这方来说,他们接受信息非常被动,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会不会存在某些航班延误信息不透明的问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现在这个问题各家航空公司做的怎么样?
[责任编辑:莫小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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