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善组织施乐会规定,社工募款可从每笔捐款中 提成15%作为报酬,近日引起热议,被网民指责是“骗捐”。施乐会对此回应称,这种模式能保证社工筹款的积极性,“有偿社工”与公益慈善应实现共赢。(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募捐提成,似乎是销售中利益分成模式的嫁接。当指向公益性的慈善,与饱含商业味的“提成”扯上边,难免会让公众感到别扭——有偿社工,会不会让慈善变味?
慈善不是做生意,但也并非零成本。无论募捐、管理抑或服务,都需经费支撑,诸如差旅费、通讯费等,若全由社工自掏腰包,势必会掏空他们的参与动力。基于此,按比例支付佣金给筹款人员,已成慈善领域的国际通则。“有偿社工”,无疑是不错尝试。在物质报酬下,社工的热情能被激发;而必要的募款压力,又能让社工避免募捐懈怠。
但募捐提成可取,不等于可雁过拔毛,让慈善沦为买卖。其提成比例,应与善款募集成本匹配,而不能随意化。
2009年5月,民政部曾明文规定,禁止在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同时也明确基金会可列支公益项目成本,但不得超过年度公益支出的10%。“公益项目成本”,即直接用于慈善践履的公益支出。“ 提成15%”,显然高于其上限。
“ 15%”的提成比例,或造成负面激励:在高提成的利诱下,社工也许会为获取报酬,而放松对受助对象的审核,抑或超募。
这并非多虑,在慈善运作不透明的语境下,募捐成本是多少,公众无从监控。闭门操作下,有偿会否带来对慈善的功利化践行,也不得而知。至少从现状看,情况不乐观:社工为“多募多得”,发送募捐信息过频,甚至滥发“垃圾短信”,也招来民众的反感。
更何况,施乐会的慈善运作中,“社工”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受过专业训练的慈善工作者,而是热心社会服务的志愿者。他们的筹款资格与服务专业性,也是存疑的。按照规则,既然是志愿者,从事劝募活动纯为无私奉献,那么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物力等,本身就具有善款的属性,不应额外求偿。募捐报酬,更多是对募捐职业化模式下的物质酬劳。
“有偿社工”可以,但雁过拔毛不行。在慈善发育不成熟的情境中,募捐提成的无序,善款流向的不明,只会灼伤慈善的生命力。慈善机构毕竟是公益平台,这就决定了,它应与寻租倾向、牟利空间彻底地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