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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锦:“签字背书” 责任之重于泰山

2013-10-23 20:11  自媒体
    10月22日,据《人民网》报道:国资委召开视频会议,通报中国铁建业务招待费检查情况。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张毅在会议上强调,中央企业要逐步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推进人财物等重大决策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张毅指出,要认真查找和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签字背书”方法作为推动履职、落实责任的有效举措。(10月22日,人民网)

    要求监管责任人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后上报,说白了就是让监管形成监管倒逼机制,让监管者认真履职、敢于担当。监管,监管,一般来说都是上级针对下级,“签字责任书”不仅仅针对的是对其他官员的监督,更是对手握监管权利者的约束。

    2012年7月31日至9月10日,梅州年轻80后吴汉林利用其抽调至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4·09”专案组、调查梅县嘉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房某瑜涉嫌违法违纪之机,先后7次共收受房某瑜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25万元、港币22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其赃款人民币631.9548万元以及赃款购买的路虎极光、丰田锐志小轿车各一辆。

    作为一名 干部,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实在不该。事实证明,监管者同样需要被监管。位居高管,手握重权的官员需要被“管”,而行使“管”的权利的干部手中的权利同样不能忽视!

    “打铁还需自身硬”。“签字”不是简单的写上名字就可以了,一笔一划都应是铁的 。在行使监管过程中,在查处贪污腐败事件中,有没有秉公办法,是否同流合污,这份“签字”应是其“底子”。一方面,既是对监管责任人自身公正无私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处理违法事件中,如确有包庇之行为,挟私隐瞒之处,就能按照“名册”依法追究责任。

    “背书”不是单纯的背文件,更不是对“剧情”初步了解,浑水摸鱼。而是要实实在在的参与,切切实实行使监管权利。作为一名监管员,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才能树立其应有的“威信”,那不法分子必将闻风丧胆。

    一份“签字背书”看似轻薄,责任却重要泰山,既是对“他人”的监督与监管,更是沉甸甸的自我约束,附以连带责任,从而震慑监管责任人,实现压力逐级传递、责任层层分解。如此以来,则监管责任人孰敢玩忽职守,甚至监守自盗?从而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岂有躲藏之处?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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