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增加新规定。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在当今结婚、离婚登记手续越来越简便的现实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把婚姻看做是个“容易事儿”,甚至有人“一言不合就离婚”。如此轻浮、随意的婚姻态度实质上是对自己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在此社会背景下,拟规定“离婚冷静期”的草案应运而生。
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交和谐的角度来看,该草案的确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据资料显示:我国离婚登记对数自2001年以来连续10年持续增长,而2019年前3季度,全国登记离婚人数310.41万对,同比上升7.07%。从统计数据看,离婚仿佛是“大势所趋”,而“离婚冷静期”的提出,是为了给离婚双方更多深思熟虑的时间,以“手续”的名义尽量挽留一些夫妻之间的婚姻,维持家庭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其出发点是好的。
但笔者以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可“一刀切”。众所周知,离婚的原因是极其复杂多样的,对于冲动离婚、草率离婚这类夫妻而言,“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他们及时挽回婚姻,确保家庭的幸福。但是对于因家暴、重婚等情况而选择离婚的人来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能成为束缚人们婚姻自由的“绷带”。有句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而非幸福的归宿”,这对于那些在婚姻中受过伤、体会过痛苦的人来说不无道理,从这一方面来看,“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显然有一定的不妥。
再者,离婚若需要冷静期,那么结婚、生子是否也需要一定的“冷静期”呢?放眼社会,选择“闪婚”“闪离”的人群不在少数,离婚后对双方孩子的打击和疏离也不言而喻。如果双方都能在结婚时更冷静更理性的思考,是否能够避免离婚的结局呢?把婚姻当儿戏的行为确实应该受到唾弃,但是单从“离婚”这一层面来缓解婚姻双方的矛盾并维护家庭和谐显然是不够的。
实际上,“离婚冷静期”并非首次提出,早在2010年两会期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联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以及百合网,在经过深入调研后,提交了一份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建议通过修改离婚程序以及婚姻咨询服务,挽救不应解体的婚姻。而现今“离婚冷静期”再一次出现在社会舆论面前,如何把握好“离婚冷静期”的甄别机制、该设置是否会给基层部门带来更多的工作量等问题仍需要慢慢地仔细考察。(王运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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