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 可贷50万元——来源:达州政府网
为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1月19日出台《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实施意见》。
缴存限制放宽
我市原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规定是不少于12个月。根据新政,凡在达州市辖区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达州缴存不满6个月的,提供由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合法的连续正常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贷款对象扩大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具体情况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必须是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所在地无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职工(以购房所在地房管局的证明为准)或有住房贷款记录但已结清贷款余额的。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缴存职工,必须是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已有一套住房产权产籍记录或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但未结清贷款余额之一的。
同时,实施意见也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利率不再上浮
原来在我市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要按标准利率上浮10%后执行,这次明确规定: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标准利率。
提高贷款额度
我市贷款额度由原来的“购新建商品房 限额35万元、再交易房 限额30万元,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购新建商品房 限额可放宽到40万元、再交易房 限额可放宽到35万元”,调整为“购买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 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贷款 限额可放宽到50万元”。
[责任编辑: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