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销企业对购机者进行人机合影,建档备查。
●在购机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农技(机)站提出补贴申请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新方案正式出炉。
实施范围包括全市7个县(市、区)和达州经开区。补贴机具种类包括为11大类34个小类85个品目。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 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本辖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应优先补贴。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补贴产品经销商要加强对其代理销售点的管理,督促销售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落实销售点备案制、销售资质标识制、品牌价格明示制、销售产品票据制、销售机具台账制等五项制度。
农机购置补贴将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进行。为了便民利民,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自主购机者到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格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议价购机。经销企业为购机者出具正式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如果购机者在代理销售点购机,销售点须开具统一印制的临时收据,并由销售点统一到经销企业开具正式发票。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的,在售机的同时经销企业须开具正式发票,并对购机者进行人机合影,建档备查。
购机者持购机正式发票、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账户名为购机者本人的“惠农一卡通”存折或相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在购机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农技(机)站提出补贴申请。若账户名为家人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开户行名称及企业账号。乡镇农技(机)站应查验原件,留存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