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华蓥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

2015-03-21 11:47 广安日报 A+ A-

  3月4日,华蓥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经过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法官合力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肇事者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4年10月6日19时许,韩某驾驶一轻型厢式货车,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往华蓥市溪口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华蓥市内S203线206KM+200M处,将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蒋某某撞死。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2月10日,蒋某某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农村还是城市的标准产生分歧,关于赔偿未达成一致,但均同意庭后调解。2014年12月18日,华蓥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韩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2015年3月4日,华蓥法院民事、刑事法官合力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又对当事双方再次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韩某向蒋某某亲属支付安葬费4万元,赔偿款19万元,蒋某某亲属对韩某出具的谅解书,表示谅解。

  华蓥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韩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这起交通肇事案在民、刑法官的合力调解下,受害方得到了赔偿,肇事者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据了解,华蓥法院每年都要审理相当一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由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丧葬费用不予支持,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都是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同一案件分别通过不同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给民事调解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致使许多本应该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无法调解,不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针对这种情况,该院积极探讨此类案件的调解新方法,决定由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联手调解,让矛盾在法庭上顺利化解。

 

 

 

[责任编辑:毛青青]

分享到:
资讯 区域 市州 读报 互联网 交通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