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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上重伤员离世 折射社会生命责任意识欠缺(2)

2012-12-12 00:10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道路在建设时留下了应急车道,在管理时,相关法律规定了特种车辆具有优先权。”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去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一方面,一些特权车辆随意占用应急车道,带来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个别特种车辆在没有特殊需求时也随意打开警报,久而久之给人一种“狼来了”的感觉。但究其根本还是人的问题。就交通文明来说,物质层面发展迅速,但精神文明还远远不够,社会公众缺乏对其他人生命的尊重。

  对生命的尊重,最能体现这一精神的当属医院,“救死扶伤”是每一家医疗机构的金字招牌。然而在河北省献县妇幼保健院,沉甸甸的生命却在不经意间流逝。

  12月3日1时40分,河北省献县妇幼保健院突然停电,6时30分才启动应急发电。保温箱里一名新生男婴苦捱5小时后,出现发烧、打喷嚏等感冒症状。4日,男婴突然呼吸困难,于5日凌晨在保温箱里死亡。家属称,停电期间医护人员未采取有力措施,婴儿死亡后医院也不能出具相关的护理记录。目前,献县卫生局已介入调查。

  婴儿死亡的原因究竟如何,还尚待调查。但是,作为一家随时可能救治伤者的医疗机构,在停电近5个小时后才启动应急发电,这一点实在说不过去。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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