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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兰考被“民间收养”儿童葬身火海的悲剧

2013-01-25 02:07  川北在线综合

  文/张文娟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在我们还没有从2012年的贵州毕节、河南光山、江西贵溪等一系列儿童死亡事件中平静下来时,在新年伊始,又有这么多无辜的幼小生命葬身火海。不知道,这样的重大死亡悲剧还将如何在2013年重演?

  这个悲剧本该避免,《河南商报》2011年9月8日已经向政府和社会发出了预警。《河南商报》报道了袁厉害“收养”多名弃婴和孤儿事件后,兰考县民政局也有三点公开表态:一是新“收养”弃婴送福利院;二是对已建立感情的弃婴和孤儿设临时安置点;三是呼吁社会爱心人士加入到这些孤儿的爱心救助中。这似乎对问题有了一个比较妥善的处理方案,但为什么悲剧还是发生了呢?

  我们该如何看民政局方案的合理性?又该如何看悲剧的发生?

  分析民政局方案的合理性,首先要从监护制度和收养制度开始。

  民政局的处理方案显然有严重缺陷,尤其是第二点,稀里糊涂,没有明确民政代表的国家和袁厉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案缺陷首先来自于对监护制度的不了解。这种对监护制度的不了解也存在于媒体的报道中,如《河南商报》在标题中提到“民政部门想让她放弃监护权”。本文中一直将袁厉害对弃婴的“收养”加引号,也是因为这个原因。监护人是一种法律上的身份,自然血亲父母是当然的第一顺序监护人,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受孕的子女可能有例外;其他人取得监护,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取得监护资格。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取得监护资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目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相对宽松,其他取得监护资格的渠道主要是收养,也即只有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有关收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公民才能对一个未成年人取得监护资格。

  那么袁厉害对这些孩子是否取得了监护资格呢?这就要分析收养制度。因为袁厉害对这些孩子的“爱心”帮助时间跨度很大,而我们有关收养的规定又是分阶段而定的,所以,我们要分阶段来分析。1992年之前,我们国家的收养规定,相对空白,对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和条件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可接受事实收养。1992年制定了《收养法》,1999年修订实施了《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两者有所差别,如对于无抚养能力父母的送养,前者没要求登记,而后者要求登记;但是,对于收养弃婴和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方面,收养关系成立都要求登记,这是没有差别的。这意味着,1992年之后,袁厉害“收养”的这些孩子,如果均为弃婴和儿童,又没有进行登记,她对这些孩子没有取得监护资格。这些孩子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法定查找程序确定为弃婴后,正式进入国家监护,由社会福利机构通过寄养和收养方式,帮助他们正式进入家庭。如果袁厉害“收养”的孩子中,有些是无力抚养的父母送养的,则要根据《收养法》关于收养人、送养人及被送养人的相关规定及其走过的程序来认定。

  所以,不存在“民政部门想让她放弃监护权”一说,而是民政部门应该在知道信息后,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组成调查组,针对每个孩子的原监护情况、孩子现在的年龄、残疾状况、如何进入袁厉害的抚养范围等情况逐个出具安置方案。这个方案的框架应该是:

  对新“收养”的弃婴,要在送交福利院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启动查找生父母的程序,待确认为弃婴后,进入国家监护,然后由福利机构通过收养、寄养程序让其回归家庭,对于重残不适合回归家庭的,由机构抚养。

  对于抚养了较长时间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要经过查找程序之后,宣布进入国家监护。对于适合收养的,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袁厉害可作为潜在收养人之一,但是,对于她不能收养的孩子,还是要积极配合福利机构,让这些孩子被送养,进入家庭。对于重残或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收养的孩子,袁厉害可根据其抚养能力和条件,以及国家关于寄养的规定,申请成为寄养家庭之一。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因不符合年龄条件已无法送养,袁厉害可根据国家有关寄养的规定、自身抚养能力及与孩子对其的感情依赖情况,申请成为寄养家庭之一。

  我们当然知道,兰考县民政局的表态,也不单纯是对制度的不了解,还有责任心和钱的问题,从他们提出的第三点,呼吁社会爱心捐助也能看懂这一点。袁厉害长期抚养这么多孩子,民政局不会不知道,但是为什么只是消极关注?顾虑恐怕来自经费。在2010年之前,这种经费顾虑恐怕有其现实性。但问题是,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随后财政部和民政部确立了抚养标准,机构抚养的孩子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个孩子每月600元,不分城市和农村。对兰考这样一个贫困县,这种经费应该足够保障孩子的生活,为什么民政部门的关注还是如此消极呢?笔者对此很疑惑。

  我们的工作做法往往是,事发生之后,为安抚民愤,稀里糊涂的撤领导或者给领导处分。所以,只分析起因还不行,我们还要就悲剧发生时孩子的状态问几个问题。比如,被烧死的孩子中,有多少属于民政局说的应当送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孩子?如果有,为什么没送?有多少是民政局说的 “临时安置点”的孩子?如果民政局将袁厉害家作为“临时安置点”,尽了什么样的监管义务?是否对袁厉害的抚养行为给予经费支持?有多少是没有进入“临时安置点”而单纯由袁厉害抚养的孩子?这些孩子民政为什么不管?

  让我们都放下口号,就细致解剖悲剧,深挖每个案件后面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意识问题、执法水平问题、立法问题等,从而找到制度性补救措施,以真正亡羊补牢,而不要只是为缓解民愤,稀里糊涂的撤个把领导,悲剧却还继续累加。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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