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是每个青年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拒绝服兵役就会触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因此,山西寿阳县青年李宇拒绝服兵役,则严重违反了《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对他的经济处罚同样于法有据。这说明,依法服兵役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绝不是儿戏。如果不依法履行责任与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责任追究。
据京华时报11月14日报道,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通过@寿阳发布公众号发布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规定,对一名因表现恶劣被部队做退兵处理的“95后”当地青年,做出罚款并在数年内禁止其出国、升学、经商、贷款等处理。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经县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给予李宇处罚。5年城镇户口义务兵优待金(57346元)两倍的标准(114692元)给予经济处罚,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服兵役是不能讨价还价的;由此可见,服兵役是每个公民依法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是不能逃避和拒绝的。所以,在部队拒绝服兵役就是逃兵;如果是战争年代,当逃兵就要军法论处。如果适龄青年都不服兵役,谁来保卫我们国家的边防安全,谁来保卫祖国领土、领海和领空的安全?如果没有一支纪律严明的人民军队捍卫国家,我们就会受到侵略者的侵略,我们就无法获得和平发展的环境,我们的56个民族所拥有的13亿多人就无法获得幸福安宁的生活与和和美美的幸福家庭。
作为中国公民,必须拥有国家观念;作为中国公民,必须用实际行动热爱自己的祖国和人民;作为中国公民,必须顾大局识大体,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有国才有家;作为中国公民,绝不能为了谋求个人私利和贪图享受,而拒绝服兵役。这些既是原则问题,又是大是大非问题,是 不能逃避和后退的。
爱国,就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生命去兑现诺言;爱国,就要摈弃私心杂念;爱国,就不能怕苦怕累;爱国,就不能贪生怕死;爱国,就要把自己真诚的感情献给祖国的国防事业;爱国,就要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就要用团结的力量战胜一切困难。
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真诚地热爱自己的祖国,我们的国家才能拥有和平发展的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人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环境,我们的全国各族人民才能团结在以 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坚持改革开放,奋发图强,才能早日实现城乡一体的小康社会,才能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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