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法官,我把钱带来了,10万现金,你叫苏某来领钱吧!”10月31日下午刚上班,王某便来到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自己的 ,归还欠款。 事情得追溯到2013年10月28日,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便向苏某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偿还。一个月后,苏某要求王某偿还欠款,但王某却予以推诿,不愿偿还。无奈之下,苏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其借款。广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某偿还苏某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要求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一边利用查控系统调查王某的财产,一边电话联系王某了解情况。查控系统反馈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执行法官决定召集王某和苏某到法院协商解决此案。苏某和王某来到执行局后,执行法官劝导二人互谅互让,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王某必须偿还欠款,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在调解的过程中了解到,王某现无足够的钱偿还苏某,但苏某在广安某镇上修建了一幢安居房,由于房屋还没有卖出去,他希望用屋抵债。苏某不同意王某的建议,要求王某必须偿还借款。看到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力求案结事了,又能维护苏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分期偿还苏某的欠款。 10月31日是王某履行协议第一次还款的日子。下午王某准时来到法院执行局,偿还了10万元借款。看到王某主动到法院偿还欠款,执行法官悬着的心终于落地了,同时也劝导王某:一定要按照协议到期履行剩余的欠款。 广安区法院在执行中一直贯彻“生道执行”与“和谐执行”的理念,通过做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广安区法院 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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