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解决行为人“逃而不匿”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于这种情形能否算作逃匿,办案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在人社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三是明确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支付文书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缺少明确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是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案卷的标准。《通知》规定了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案卷当中应当包含的材料,明确要求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
问: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通知》的规定?
答:首先,我们将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有关干部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掌握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条文,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其次,将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向社会广泛宣传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形成防患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