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国库。二是鼓励离岗创办企业。科技人员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和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三是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四是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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