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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中保障人权——武胜县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纪实

2016-05-07 12:00 广安日报 A+ A-

  网格化管理适用于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在本地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就缺乏进行网格化管理的条件。对于监护人不在本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网格化管理则有可能给未成年人贴标签,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针对这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院联系了辖区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建立了嘉陵关爱站,并与该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嘉陵关爱站关爱、帮教工作制度》、《嘉陵关爱站应急处置方案》,以嘉陵关爱站为平台,对这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后续管理。随后,该院还出台了《嘉陵关爱站义工帮教管理机制》,把义工帮教引入嘉陵关爱站的管理活动中,作为充实后续管理的手段。自此,该院逐步形成了对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后续管理的武胜模式。

  寻突破未雨绸缪

  武胜县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尚处于初创阶段,因此,在细节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武胜模式”,有效改进后续监管,该院正谋划通过加强分类管理,提升工作实效。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该院注意到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着不同的情况,因此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体分为两类,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后续管理措施。经过几年司法实践的总结,该院认为对这类人员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类:一是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但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监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变更为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第一类人员,从减轻网格化管理的负担而言,完全没有必要纳入网格化管理,由保证人进行保证就足够了。对第二类人员,可以考虑把网格服务管理员纳入保证人的范围,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名亲属与一名网格服务管理员共同作为保证人,以增加保证人保证的效果。对第三类人员,则不宜再采取取保候审,而应当变更为监视居住,由网格服务管理员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并辅之以GPS定位管理或APP定位管理,乃至对其进行通讯监控。这样进一步细分,采取不同的后续管理措施,针对性更强,既有利于避免平均用力,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增强后续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该院正加紧对这一举措进行调研、论证。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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