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对原签约招商引资企业,严格按照协议兑现优惠政策;对年度纳税额度300万元以上且纳税增幅前十位的工业企业进行扶持;建立重点企业“红名单”制度,优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信贷支持和生产要素保障,对新培育的规上企业一次性扶持企业2万元。
减负。对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计收,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计量、安全检定检测收费,按现行执行标准再降低10%;工程综合技术服务、消防设施检测费,按现行执行标准再降低20%。
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规定进度完成投资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10—30万元;设立2000万元工业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帮助企业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