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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起诉腾讯终审案图文回顾(19)

2013-11-26 23:40  TechWeb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刚才的意见你们是否有回应。

10:22

360律师:第一个,上诉人用大量篇幅讲及时通讯的功能,我觉得这跟法院总结第一个焦点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法院总结第一个焦点问题,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做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这个非常清楚,有两个含义,第一个,一审判决有没有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做明确的界定?这是有和没有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第二个问题,如果界定不清,是不是属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我觉得法院逻辑是非常清晰的。第一个问题,被上诉人主张他是含混的,在刚才答辩中,明确答辩意见说一审判决已经对本案相关市场进行了正确的认定,到底有还是没有?我们看着一审判决80页判决书中,没有找到一句话明确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就是没有。 第二点,关于界定不清是不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刚才听了代理人的陈述,清楚的说明了,如果连一个产品相关市场没有做明确界定,也就是说我们所有反垄断的分析都没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当然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即使汇映被上诉人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他说上诉人没有举证责任,我认为这是无稽之谈。上诉人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就是综合性产品服务市场,不是没有举证。法院对上诉人的主张给出了几点不同意见,但是他没有给出一个明确,他认为这个市场应该界定在什么地方。 第三点,刚才被上诉人说到境外判决案例,首先我要提醒的是,这是中国的法庭,境外的判例是不准确的。

10:22

腾讯律师:上诉人代理人还是混淆了,或者他是不是故意混淆了界定相关市场与法院对原告所界定相关市场是否准确进行认定的区别。指南也好,司法解释也好,已经对界定相关市场主体做了非常明确的界定,这是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相关市场界定不清,直接导致整个案件诉讼基础就没有了。 第二点,对于国外的判例,我们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才刚刚开始,欧洲有上半年的经验,我们可以参照、借鉴人家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我想这也是目前《反垄断法》整个学习和普及过程中,各有关司法机构通行的做法。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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