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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起诉腾讯终审案图文回顾(22)

2013-11-26 23:40  TechWeb

10:17

审判长:现在请被上诉人结合证据,对第一个问题发表意见。

10:16

360律师:请法庭协助我们播放一下上诉人代理人的PPT。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市场产品未明确界定属于案件基本明确界定不清。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职能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性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根据指南第三条,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或地域范围,将《反垄断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指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地域市场,由需求者获取较为紧密替代关系产品的地理区域。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实际上回答需求者可以从哪些地域获取较紧密替代关系的产品。通过这个可以看出来,如果要界定地域市场,首先必须界定相关产品市场,这是一个必要的前提,如果不能合理、准确的定位,哪些商品是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产品范围,就没有办法进一步确定获取这些紧密替代品的地理区域。 在《反垄断法》意义上,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之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中的市场,指的就是相关市场,因此只有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之后,才能够进一步考察经营者是否在这个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从而进一步判断经营者是不是乱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排出限制竞争的行为。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一方面上述人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以这个否认被上诉人上诉的理由。 补充两点,第一,上诉人的上述理由不是举证责任,而是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明确的界定,一审法院界定的是什么?第二,关于举证责任,《反垄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被告可以以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反垄断诉讼中,由于原告方举证的能力有限,这里面既有举证能力分配,还有非常公平举证责任扭转的问题。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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